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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样 指 南


    一、 抽样标准

    1. 国家标准GB/T 2828-199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2. 国家标准GB/T 2829-199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 刀具产品质量分等 通则;
    4. 量具量仪产品质量分等 通则和抽样验收细则。

    二、 抽样方式

    1. 委托检验:由客户或相关部门在在成品库抽取。
    2. 出口质量许可证:经客户申请后,由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成品库抽取。
    3. 国家监督抽查:由质检中心抽取。

    三、 样本数量

    1. 刀具产品:绝大多数大批量生产的通用刀具的样本数量为:32件;
   小批量生产的通用刀具和切齿、拉刀、工具系统刀具的样本数量为:12件。
    2. 量具产品:规格≤150mm的通用量具产品的样本数量为:28件;
    规格≥200mm的通用量具产品的样本数量为:20件。
    3. 对于国家监督抽查,刀具或量具量仪产品的样本数量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抽样方案中所规定的数量抽取。

    四、 样品送样

    样品经相关部门封样后,请注意对封条和样品包装的保护,不得有异常。
    然后,由委托单位将样品派人或邮寄至质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