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及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量具、量仪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快量具、量仪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提高量具、量仪标准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际准,特成立“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量标委会”)。
第三条 全国量标委会是在量具、量仪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量具、量仪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量具、量仪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
第四条 全国量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印章。
第五条 全国量标委会实行会费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全国量标委会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量具、量仪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提出量具、量仪专业制修订、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量具、量仪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量具、量仪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十条 根据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量具、量仪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量具、量仪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对量具、量仪专业已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量具、量仪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213(几何量技术规范)技术委员会中对口的量具、量仪产品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四条 受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五条 受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量具、量仪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量具、量仪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受上级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量具、量仪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全国量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量具、量仪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量具、量仪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协调下设的各分标委会的工作,并负责与其他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量具、量仪行业内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新技术及先进标准的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量具、量仪标准中共性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试验研究项目建议,并组织对量具、量仪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负责量具、量仪专业标准化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全国量具、量仪标准与质量信息网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分标委会协助全国量标委会作好上述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国量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全国量标委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的人员或单位参加,其中来自企业的成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企业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全国量标委会设委员25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全国量标委会可聘请量具、量仪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顾问。
主任委员负责全国量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全国量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全国量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全国量标委会委员应由量具、量仪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顾问由单位或感兴趣的人员自我推荐,经秘书处审查,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全国量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且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国量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全国量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全国量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委员若需增补、更换,由委员所在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单位若不愿继续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由该委员单位向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查同意,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委员在全国量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全国量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全国量标委会可设通迅成员。通迅成员由量具、量仪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聘任。通迅成员人数不限。
通迅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全国量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迅成员有权获得全国量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条 全国量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成都工具研究所。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量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标准咨询、信息网刊的编写等。
第三十一条 根据量具、量仪专业范围较宽的实际情况,全国量标委会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设置、调整和组建,由全国量标委会提出方案,并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目前,全国量标委会暂时设立量具分标委会和量仪分标委会两个分标委会,其秘书处设在成都工具研究所。分标委会的组成要求同第二十五条。
量具分标委会设委员3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应由全国量标委会委员担任。
量仪分标委会设委员15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应由全国量标委会委员担任。
各分标委会接受全国量标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不负责量具、量仪专业标准化归口工作,其一切活动要对全国量标委会负责,并应定期向全国量标委会报告工作;各分标委会秘书处在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指导下进行工作。
全国量标委会及各分标委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量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或其它专题研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的具体工作或其它专题研究工作。工作组接受秘书处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秘书处负责,并应定期向秘书处报告工作。待标准制定或专题研究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行撒消。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与量具、量仪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全国量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的工作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全国量标委会根据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根据各分标委会的意见,汇总协调后,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五条 全国量标委会根据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标委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全国量标委会委员、相对应的分标委会委员、通迅成员、联络员以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至二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用会议审查或用函审。
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一至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发布。
各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全国量标委会对各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十条 全国量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国量标委会应每年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四十一条
全国量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二条 全国量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 委员和通讯成员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三) 开展量具、量仪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有关方面对量具、量仪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全国量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全国量标委会会议和量具、量仪标准化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其他活动的经费;
(二) 向委员及通讯成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 标准编写审查费;
(四) 补助量具、量仪专业共性的标准化试验研究工作经费;
(五) 制修订标准补助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第四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全国量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活动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全国量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量具分标委会、量仪分委标会的代号分别为TC 132、TC 132/SC l、TC 132/SC 2。对外可分别用SAC/TC
132、SAC/TC 132/SC l、SAC/TC 132/SC 2。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在第二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