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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章程 委员名单 工作文件

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刀具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快刀具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提高刀具标准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际准,特成立“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印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标委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取感兴趣的各方面的人员或单位参加,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企业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
    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标委会设委员25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其中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标委会委员担任。需要时标委会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顾问。
    第六条 根据刀具专业范围较宽的实际情况,标委会建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会,下同)。分委会的设置、调整和组建,由标委会提出方案,并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目前,标委会暂时建立通用刀具分委会、复杂刀具分委会、硬材料刀具分委会、螺纹刀具分委会四个分委会。分委会的组成要求同第四条。分委会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各分委会工作由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 标委会及各分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标委会和分委会委员以及标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顾问等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至少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委员如需增补、更换,由委员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和主任委员同意后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对于单位委员,如果委员离开了所在的单位,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原单位可提出更换委员或退出标委会的申请,秘书处和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刀具制造厂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刀具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中的作用,标委会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以团体成员方式参加。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九条 标委会和分委会均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若干人,分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成都工具研究所,通用刀具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复杂刀具分委会秘书处设在哈尔滨第一工具厂,硬材料刀具分委会秘书处设在成都工具研究所,螺纹刀具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上海刃具厂有限公司。刀具专业标准化归口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各分委会不负责刀具专业标准化归口工作;各分委会秘书处在标委会秘书处指导下进行工作。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标委会及秘书处、各分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其他专题研究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的具体工作或其他专题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与刀具专业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标委会可与其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标委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 研究并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刀具标准体系表,提出刀具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 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刀具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四) 组织刀具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五)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刀具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刀具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刀具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9(小工具)技术委员会及其所属分技术委员会(SC)对口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投票、国际标准的定期复审、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七)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刀具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水平评价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刀具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八) 提出刀具标准中共同性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试验研究项目的建议,并组织对刀具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九) 负责刀具行业内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新技术及先进标准的技术交流工作;
    (十) 负责协调各分委会的工作,并负责与其他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络工作;
    (十一) 在完成上级任务的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刀具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刀具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 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刀具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十三) 负责刀具专业标准化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十四) 领导全国刀具、量具、量仪标准与质量信息网的工作。
    第十三条 分委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 研究并提出本专业范围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方针,在标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制定本专业范围内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 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和标委会的工作安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四) 受标委会的委托,组织本专业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五)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范围内刀具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贯彻工作;对已颁布的刀具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通过标委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刀具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 在标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小工具技术委员会(ISO/TC29)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对口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投票、国际标准的定期复审、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七)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标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参加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水平评价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可在标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八) 研究并提出本专业范围内刀具标准化试验研究项目的建议,并在标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本专业范围内刀具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九) 受标委会的委托,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新技术及先进标准的技术交流工作;
    (十) 在标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可面向社会开展刀具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刀具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 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标委会委托,办理与刀具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四个分委会的专业范围,暂按下列规定划分:
    a.通用刀具分委会:车刨削刀具、镗削刀具、铣削刀具、钻削刀具、铰削刀具、锯削刀具小类中的高速钢刀具;
    b.复杂刀具分委会:切齿刀具和拉削刀具含可转位及整体硬质合金的切齿刀具和拉削刀具;
    c.硬材料刀具分委会:可转位通用刀具、工具系统、刀具柄部、整体及焊接式硬质合金通用刀具及陶瓷、立方氮化硼、金刚石等硬材料刀具;
    d.螺纹刀具分委会:螺纹加工刀具。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标委会根据各分委会的意见,汇总协调后提出或修订刀具标准体系表及刀具标准长远规划和年度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后列入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六条 标委会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委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委会(分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个月。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标委会秘书处和有关分委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同有关分委会主任委员协商后决定用会审还是函审,以及在标委会审查还是在分委会审查。
    标委会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一至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工作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标委会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和分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应每年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和分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 委员和通讯成员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三) 开展刀具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有关方面对刀具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委会和分委会会议及其他刀具标准化行业活动经费;
    (二) 补助本专业共同性的标准化试验研究工作经费;
    (三) 向委员及通讯成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四) 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 制定、修订标准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标委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通用刀具分委会、复杂刀具分委会、硬材料刀具分委会、螺纹刀具分委会的代号分别为TC91、TC91/SCl、TC91/SC2、TC91/SC3、TC91/SC4。对外可分别用SAC/TC91、SAC/TC91/SCl、SAC/TC9l/SC2、SAC/TC9l/SC3、SAC /TC91/SC4。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国刀具标准化主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通过的《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